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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制定:国际生态农业合作发展促进会章程

时间:2015-11-12 23:47:59  作者:mncyw  来源:福建茶业网   点击:121427

国际生态农业合作发展促进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相关法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国际生态农业合作发展促进会是由行业协会、事业单位、科研院所、认证机构、咨询机构、新闻媒体、生产企业、销售企业、种养殖加工企业和个人自愿组成,依托中国内地“茶业通门户网 和中国茶业发展研究院”庞大的信息网络平台和媒体资源优势为经营载体在中国香港成立的国际生态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是以生态农业产业发展为核心的协作联盟体系,推进生态农业产业在中国的大规模发展,促进生态农业产业自有知识产权核心技术的发展,促使中国生态农业产业链的形成,探索、构建新时期中国生态农业产业发展模式,形成各合作成员间的优势资源互补,促进成员的自身发展及相关产业的繁荣,努力把国际生态农业合作发展促进会打造成世界一流的生态农业产业航母。
  国际生态农业合作发展促进会致力于推动中国生态农业产业的发展,促进生态农业产业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倡导人与土壤、水、植物和动物、自然、生态的和谐关系,尽可能的拓宽种养基地、农户、生产加工及第三方服务机构的市场通路、渠道分销。让人民生活更美好、人人分享健康安全的生态有机产品,为热爱生态农业产业的友好单位及个人提供优质服务,为各成员单位创新经济共享商机,共享未来。
  国际生态农业合作发展促进会对成员单位负有组织、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的职责。
  第三条 国际生态农业合作发展促进会实行自愿、互利、民主、平等的合作制原则。
  第四条 国际生态农业合作发展促进会的宗旨是:“弘扬生态文明,构建和谐中国”,为消费者提供放心安全的绿色、营养、健康产品,致力于推动中国生态农业产业的发展,促进生态农业产业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倡导人与土壤、水、植物和动物、自然、生态的和谐关系,尽可能的拓宽种养基地、农户、生产加工及第三方服务机构的市场通路、渠道分销。让人民生活更美好、人人分享健康安全的有机产品,为热爱生态农业产业的友好单位及个人提供优质服务,为各成员单位创新经济共享商机,共享未来。
  第五条 国际生态农业合作发展促进会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并存制。国际生态农业合作发展促进会以 为运作载体,依法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六条 国际生态农业合作发展促进会总部地址设在香港九龍旺角花園街2-16號好景商業中心1605A室,国内联络地址设在厦门市湖里区马垅路五号港威大厦,电话0592-5182757,15805929846。
第七条 国际生态农业合作发展促进会的职能和任务:
  1.政策引导:通过与政府相关部门保持密切沟通,辅助国家及地方政府出台有利于生态农业产业发展的有关政策,为生态农业产业的持续发展打下政策基础。
  2.项目申报:组织成员单位围绕不同产业课题,在相应的政府部门申请相关课题项目,通过争取项目经费及项目政策达到快速产业化目的。
  3.资金平台:通过搭建生态农业产业投融资平台,让好的生态农业项目快速找到紧缺资金,让富裕资金快速找到好的生态农业产业项目,各成员单位之间还可以提供相互担保服务,达到资金投入效益最大化。
  4.渠道共享:成员单位实行统购统销,最大限度地降低采购成本和销售成本,提高各成员单位的经济效益。
  5.标准制定:以“国际生态农业合作发展促进会”成员单位的技术方案为主体,按照技术进步的规律不断补充、完善生态农业产业系列标准,保证技术标准的先进性,积极参与生态农业产业国家标准组织的活动并争取将中国的生态农业产业标准纳入到国际相关标准体系。
  6.市场推广宣传:组织成员单位联合组成市场联盟,共同开拓国内和国际市场,制定市场战略及策略,探索生态农业产业商业运作模式。并制定相应的市场技术标准及服务标准,作为国际生态农业合作发展促进会公约。市场宣传:共同策划或共同实施符合成员单位战略的市场宣传活动。定期组织举办生态农业产业内高层论坛、参加展览、展示活动,并利用网站及多种媒体手段提供信息服务,编辑、出版相关宣传资料。
  7.产品集成:对特定产品市场,组织成员单位开展技术实现工作、产品化工作及市场推动工作,针对某一市场组织优秀产品的企业,制定共同的产品解决方案,加以推广,并组织专家对生态农业产品开发的全过程进行咨询、测评服务。
  8.技术交流:通过组织成员单位开展基于生态农业技术的热点、焦点、难点问题进行专题研讨和学术交流,组织成员单位进行国内外信息技术培训和产业基地考察活动;技术培训:通过开放实验室对成员单位进行三农生态应用技术指导,培训生态农业核心技术的应用和推广方法及技巧。
  9.网站服务:成员单位企业或产品在国际生态农业合作发展促进会合作网站:茶业通门户网和中国茶业发展研究院,统一对外宣传推广。
  10.认证咨询:国际生态农业合作发展促进会以生态农业产业基地为教育培训基地,组织技术专家进行生态农业咨询服务及有机产品认证等有关认证工作。
第八条 国际生态农业合作发展促进会根据职能和任务的要求,设立全国各省、市、自治区办事处和各种专业委员会,成立理事会、监事会、顾问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等。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凡承认国际生态农业合作发展促进会章程、自愿履行各项义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单位)城乡经济组织,其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跨区域的合作经济组织,以及各类行业协会、具有合作经济性质的大型龙头企业和个人,均可申请加入国际生态农业合作发展促进会,成为团体会员单位和个人会员。
  团体会员单位的资产归各会员单位所有,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个人会员管理办法另行。
  第十条 团体会员单位的权利:
  (一)选举或推荐出席国际生态农业合作发展促进会代表大会的代表;
  (二)参加国际生态农业合作发展促进会组织的国内、国际活动;
  (三)请求国际生态农业合作发展促进会帮助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四)享受国际生态农业合作发展促进会提供的各类服务;
  (五)以国际生态农业合作发展促进会会员单位名义开展活动;
  (六)监督国际生态农业合作发展促进会会员单位的股金的使用;
  (七)申请使用国际生态农业合作发展促进会合作发展基金;
  (八)对国际生态农业合作发展促进会的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团体会员单位的义务:
  (一)承认并遵守本章程;
  (二)执行国际生态农业合作发展促进会决议;
  (三)向国际生态农业合作发展促进会交纳团体会员单位股金;
  (四)按规定向国际生态农业合作发展促进会交纳合作发展基金;
  (五)维护国际生态农业合作发展促进会及团体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六)完成国际生态农业合作发展促进会委托的任务;
  (七)向国际生态农业合作发展促进会报告工作,反映有关情况;
  (八)接受国际生态农业合作发展促进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二条 会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国际生态农业合作发展促进会理事会决议,取消其会员资格:
  (一)丧失法人资格的;
  (二)自动放弃会员单位资格的;
  (三)违反本章程,拒不履行规定义务,且情节严重的;
  (四)故意侵害国际生态农业合作发展促进会或其他会员单位合法权益的。
  第十三条 国际生态农业合作发展促进会代表大会是国际生态农业合作发展促进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四条国际生态农业合作发展促进会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审议和批准国际生态农业合作发展促进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批准国际生态农业合作发展促进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通过决议;
  (四)通过或修改国际生态农业合作发展促进会章程;
  (五)批准接纳会员或取消会员资格;
  (六)选举理事会常务会长、常务副会长、理事、常务理事、副主任、主任,监事会监事、副主任、主任、秘书长、副秘书长等职位;
  (七)讨论并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国际生态农业合作发展促进会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会员单位选举或推荐产生。
  国际生态农业合作发展促进会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国际生态农业合作发展促进会理事会制定。
  第十六条国际生态农业合作发展促进会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联盟理事会召集。遇有下列情况之一,可召开临时全国代表会议:
  (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认为必要时;
  (二)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三)三分之一以上会员单位请求时。
  临时全国代表会议行使国际生态农业合作发展促进会代表大会职权。
  第十七条 召开国际生态农业合作发展促进会代表大会的时间和会议的议程,联盟理事会须于开会前三个月通知会员单位。
  第十八条 会员单位对国际生态农业合作发展促进会代表大会的建议案,须在大会前一个月提交国际生态农业合作发展促进会理事会。
  第十九条 召开国际生态农业合作发展促进会代表大会须有全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各项决议案须有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方可生效。第二十条 召开国际生态农业合作发展促进会代表大会时,由出席代表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第五章 理 事 会
  第二十一条 国际生态农业合作发展促进会设理事会,对国际生态农业合作发展促进会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二条 国际生态农业合作发展促进会理事会的职权:
  (一)组织召开国际生态农业合作发展促进会代表大会或临时全国代表会议,执行其决议;
  (二)组织实施本章程第七条的各项职能和任务;
  (三)研究部署国际生态农业合作发展促进会重要工作,总结和交流会员单位改革发展的成功经验,促进会员单位之间经济联合与合作;
  (四)代表国际生态农业合作发展促进会行使出资人的权利,对国际生态农业合作发展促进会出资企业按出资比例享有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不直接参与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
(五)办理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国际生态农业合作发展促进会理事会由常务会长、副会长、副主任、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若干人组成,每届任期五年。理事实行单位替补制。
  在国际生态农业合作发展促进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副主任、主任须变动的,由理事会履行相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 国际生态农业合作发展促进会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常务理事会召集。遇有下列情况之一,可召开临时会议:
  (一)常务理事会认为必要时;
  (二)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请求时。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是国际生态农业合作发展促进会理事会的常设机构,由常务会长、副会长、副主任、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若干人组成。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
  (一)负责召集国际生态农业合作发展促进会理事会全体会议或临时会议,并向其报告工作;
  (二)执行国际生态农业合作发展促进会理事会的决议;
  (三)决定国际生态农业合作发展促进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决定国际生态农业合作发展促进会内部管理制度;
  (五)决定国际生态农业合作发展促进会内部办事机构的设置;
  (六)决定国际生态农业合作发展促进会企业单位的设立、合并、分立或解散;
  (七)决定国际生态农业合作发展促进会对企业的出资及投资收益的管理和使用;
  (八)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 国际生态农业合作发展促进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由理事会常务会长或受理事会会长委托的秘书长召集。
  会议须有全体理事或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决议须有全体理事或常务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六章 监 事 会
  第二十八条 国际生态农业合作发展促进会设监事会,对国际生态农业合作发展促进会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九条 国际生态农业合作发展促进会监事会的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本章程和国际生态农业合作发展促进会代表大会、临时全国代表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理事会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三)监督理事会对国家委托的各项经济、社会任务的完成情况;
  (四)向理事会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五)指导会员单位监事会开展工作;
(六)提议召开临时全国代表会议和理事会临时会议;
  (七)列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条 国际生态农业合作发展促进会监事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监事会主任或受监事会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须有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开会,会议决议须有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方可生效。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对理事会的重大决定有不同意见,提出建议未被采纳时,有权向国际生态农业合作发展促进会代表大会和临时全国代表会议反映。
  第七章 企业单位
  第三十二条 国际生态农业合作发展促进会作为业务主管单位,对归口管理的企业的活动依法进行组织、指导与监督。
  第三十三条 各会员单位应当坚持为会员服务的宗旨,在法律和自身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各项活动,广泛吸收会员,积极加入相关的国内外行业组织,努力推动所在行业的发展。
  第三十四条 国际生态农业合作发展促进会出资企业单位共有资产的所有权代表是国际生态农业合作发展促进会理事会。
  国际生态农业合作发展促进会出资企业包括国际生态农业合作发展促进会独资、控股和参股企业。
  第三十五条 各企业单位是独立的法人,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国际生态农业合作发展促进会出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对出资人投入的资产负有保值增值责任,不得损害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七条 国际生态农业合作发展促进会出资企业单位要为合作经济的发展提供服务,积极参与和推动生态农业产业化经营。
  第八章 财 务
  第三十八条 国际生态农业合作发展促进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财政主管部门和本章程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管理和运营本级会员单位所有资产。
  第三十九条 国际生态农业合作发展促进会会计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四十条 国际生态农业合作发展促进会资金来源包括投资收益、合作发展基金、会员单位股金、公积金,以及国家专项资金等。
  合作发展基金由会员单位根据有关规定认缴的资金、国家政策支持资金和国际生态农业合作发展促进会决定增加的资金构成,用于扶持和发展会员单位。会员单位认缴国际生态农业合作发展促进会的股金,应于加盟时一次性交纳。会员单位退出,其股金于会计年度决算后六个月内退还。
公积金作为国际生态农业合作发展促进会自有资产收益、接受捐赠和资助等形成的积累性资金,由国际生态农业合作发展促进会自主使用。
  第四十一条 国家拨入国际生态农业合作发展促进会的财政预算拨款及国家专项资金、国有银行政策性贷款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和管理。国际生态农业合作发展促进会自筹资金管理、使用的具体办法由理事会制定。
  第四十二条 国际生态农业合作发展促进会应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对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审计监督。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各会员单位可参照本章程,因地制宜地制定本级国际生态农业合作发展促进会章程。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国际生态农业合作发展促进会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国际生态农业合作发展促进会代表大会通过后施行。

        【收 藏】 【打 印】 【关 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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